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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規(guī)

Policies and Regulation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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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藥品監(jiān)管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(fā)捐贈藥品進口管理規(guī)定的通知

2016-6-3    來源:網易    打印內容 打印內容
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、民政廳、衛(wèi)生計生委,海關總署廣東分署,天津、上海特派辦,各直屬海關:

   為加強捐贈藥品進口管理,保證捐贈藥品質量安全,食品藥品監(jiān)管總局、民政部、國家衛(wèi)生計生委、海關總署共同組織制定了《捐贈藥品進口管理規(guī)定》。現予印發(fā)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
   食品藥品監(jiān)管總局

   民政部

   國家衛(wèi)生計生委

   海關總署

  2016年5月20日

  捐贈藥品進口管理規(guī)定

  

  為進一步規(guī)范捐贈藥品進口管理,保證捐贈藥品質量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(yè)捐贈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》《藥品進口管理辦法》有關要求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
   一、適用范圍和要求

   國外政府、制藥企業(yè)或相關組織、機構自愿無償向國內受贈人捐贈藥品辦理進口備案,適用本規(guī)定。

   捐贈人應對捐贈藥品的質量負責,捐贈時須向受贈人提供藥品清單和捐贈藥品檢驗報告。

   二、捐贈藥品的條件

   捐贈藥品必須滿足以下條件:

   (一)捐贈藥品應為我國已批準進口注冊的品種。

   (二)捐贈藥品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須在12個月以上;藥品批準有效期為12個月及以下的,捐贈藥品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須在6個月以上。

   (三)捐贈藥品最小包裝的標簽上應加注“捐贈藥品,不得銷售”或類似字樣,并附中文說明書。

   (四)捐贈藥品不得上市銷售,不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。

   三、受贈人的條件和責任

   (一)捐贈藥品的受贈人包括:

  1.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公益性事業(yè)單位;

  2.以保護人民生命健康、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為主要宗旨的全國性人民團體;

  3.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并取得3A以上評估等級、以從事醫(yī)療救助、緊急救援、扶貧濟困為主要宗旨的慈善組織。

   (二)受贈人應保證捐贈藥品儲存、運輸、分發(fā)等環(huán)節(jié)符合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(guī)范》要求,以保證藥品質量。

   (三)受贈人應當制定捐贈藥品管理的相關制度,嚴格按規(guī)范對捐贈藥品登記造冊、妥善保管,并詳細記錄捐贈藥品的核銷注銷情況,確保捐贈藥品的可追溯性。捐贈藥品質量驗收合格的,由受贈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在外包裝上加貼“捐贈品已查驗”的標識后,方可分發(fā)。同時,受贈人應負責捐贈藥品的監(jiān)督使用,承擔使用過程中風險的防范和處理職責。如需銷毀捐贈藥品,應按藥品銷毀的有關法規(guī)和技術要求進行。

   (四)受贈人應及時將捐贈藥品分發(fā)使用情況向省級食品藥品監(jiān)管和衛(wèi)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,并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(jiān)管和衛(wèi)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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